干洗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参编单位: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卡柏洗衣有限公司、铂维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浙江艾兰洁洗衣连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克明、李晓倩、魏永杰、王益平、舒奇、赵大勇、谢钦贵、陈光华、陈爱华、蒋季玮、叶玉东、章秀姣。
本标准规定了干洗行业中的设备、洗涤溶剂中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及检测规范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式、全封闭干洗设备或带有体外溶剂回收装置干洗设备的干洗行业。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干洗是利用有机溶剂(如:四氯乙烯溶剂、可燃性溶剂及等其他溶剂)洗涤的过程。
使用四氯乙烯作为溶剂,洗涤纺织品、皮件、毛制品,并具有洗涤、脱剂、烘干、溶剂过滤净化和回收等功能的干洗机。
使用石油衍生品以及煤基合成油、费托或合成的异构烷烃、改性醇、甲基硅氧烷等其他溶剂干洗溶剂的干洗机。
在除臭过程中笼内的气体和工作场所的气体不进行交换并符合ISO8232标准要求的干洗机。
使用可燃性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分离,并且在甩干后,物料需要从干洗机转移到有回收系统烘干机的洗涤设备。
将洗涤系统和封闭回收系统分开,可以一台洗衣机与多台回收设备组合使用的可燃性溶剂干洗机。
用于检测干洗机笼内溶剂浓度的检测接口装置。通过该接口可测量笼内残留的四氯乙烯溶剂气体浓度。
在洗涤前通过检查、分类、去渍等方法进行前期准备工作,以提高干洗的质量和洁净度。
在洗涤后再次检查物料,使用专用设施设备进行去除物料上的污渍和溶剂残留物,并进行熨烫整形的过程及方法。
注(2):通常在溶剂流通管路的底部留有与溶剂流通管径同规格的接口装置(含阀门) , 通过自身的液泵可从外界注入或排出溶剂。
干洗机应带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漏底槽,防止泄漏溶剂或污染物直接接触到地面,安全防漏底槽的容量应满足GB25116-2010中5.1.7.12的要求。并在设备安装时远离地漏。
干洗机与溶剂直接接触的部分,应满足QB/T2326-2004中5.6的要求,保证设备达到防腐性能。
干洗机的密封应满足GB25116-2010中5.1.7.4的要求,确保溶剂没有泄漏。
应配备检测装置或锁定装置,防止与四氯乙烯接触的门、盖非正常打开;当门、盖非正常打开时,设备应无法正常运行,并满足ISO14119:1998中的5.3和5.4要求。
4.7.1四氯乙烯干洗机的水分离器应具备不低于二级分离以及足够的油、水分离空间。
4.7.2可燃溶剂干洗机的水分离器应具备一级或一级以上分离以及足够的油、水分离空间。
4.7.3水分离器的出水口应通向为干洗机提供的专用密闭储液罐,以避免向外排放溶剂混合液。储液罐的容量不得小于一天工作量所排放的最大量值(3)。储液罐应放在溢出安全防漏底槽上。
注(3) :油、水分离空间应大于分离干洗机在烘干和蒸馏同时进行时所排出的最大溶剂混合液。
4.8.1四氯乙烯干洗机蒸馏箱应有温度或蒸汽压力控制装置,避免由于温度过高导致四氯乙烯分解,产生有毒污染物。
4.8.2可燃性溶剂干洗机蒸馏箱应有抽真空装置,以提高蒸馏速率和溶剂的回收率,线
蒸馏箱内的污染物应排放到封闭的专用收集容器内。清理门应有联锁装置以防因门被打开或未关闭而导致污染物的泄漏。如果用手动排放应防止污染物泄漏。4.9
蒸馏冷凝器蒸馏冷凝器中的冷却盘管应耐腐蚀,在使用周期内不会因腐蚀导致溶剂泄漏到冷却水中。
溶剂回收系统干洗机应配备适合的溶剂制冷回收系统,不得使用已禁用的制冷剂。
检测接口四氯乙烯干洗机应提供至少一个检测接口,该检测接口的位置应设计在外筒后壁水平中心线
干洗机在炭吸附系统装置中所使用的活性炭应符合GB/T7701.3《煤质颗粒活性炭——载体用煤质颗粒活性炭》标准要求,同时选用的活性炭应满足以下要求以确保炭吸附的有效性:Ⅰ 碘吸附值应在 1000mg/g以上:
全封闭式干洗机应具有有效的炭吸附功能,活性炭重量及活性炭桶容积应满足表一和表二的要求:表一 活性炭重量
炭吸附装置应有退吸附的加热功能,当活性炭吸附饱和时,能加热释放溶剂,达到回收溶剂的效果。
4.13.1四氯乙烯干洗机应配置专用溶剂回收装置,当洗涤、烘干、除臭等工作程序结束后,其溶剂消耗量应符合QB/T2326标准的要求。
4.13.2封闭式可燃性溶剂干洗机应配置专用溶剂回收装置,当洗涤、烘干等工作程序结束后,其溶剂耗量应符合QB/T2639-2017中5.2.2c)的要求。
4.13.3传送式可燃性溶剂干洗机,物料传送过程应控制在5min内完成,暂不传送的物料应放在密封的容器内,待传送。烘干机烘干时应配置专用体外溶剂回收装置,不得直接排放在大气中,其溶剂耗量应≤30000mg/kg。
4.14.1四氯乙烯干洗机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5116工业洗涤机械的安全要求四氯乙烯干洗机。
4.14.2可燃性溶剂干洗机的安全要求应符合ISO8230-1:2008干洗机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ISO8230-3:2008干洗机的安全要求第3部分:使用可燃性性溶剂的干洗机。
干洗溶剂应及时进行溶剂过滤或蒸馏,并定期测试溶剂的酸度,以保证洗涤溶剂的清洁和无菌。5.2
5.2.1选用的四氯乙烯溶剂应符合HG/T3262《工业用四氯乙烯》的规定。
5.2.2使用四氯乙烯干洗机,经过洗涤、烘干、溶剂回收及除臭等整个循环程序结束后,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表三、表四的要求。
5.2.5四氯乙烯干洗机蒸馏箱、过滤器、水分离器等排出的污染物应储存在密闭的容器内,作为危废由专业单位定期回收处理或按当地政府所规定的要求处理。
5.3.2经可燃性溶剂干洗机洗涤烘干后的物料所含溶剂应小于5000mg/kg。
5.3.3可燃性溶剂干洗机卡式过滤器的滤芯等污染物应储存在专用的收集器内,作为固残危废由专业单位定期回收处理或按当地政府所规定的要求处理。
5.3.4可燃性溶剂干洗机蒸馏箱、水分离器等部件所排出的污染物应储存在封闭的容器内,作为固残危废由专业单位定期回收处理或按当地政府所规定的要求处理。
5.3.5可燃性溶剂干洗机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经过洗涤、烘干及除臭等整个循环程序结束后,其室内空气应符合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标准的规定。
其他类溶剂如:异构烷烃、改性醇、甲基硅氧烷、碳氟溶剂、丙二醇醚、溴化碳等(6)新型溶剂均应使用可燃性溶剂的全封闭干洗机或带回收装置的传递式干洗机进行干洗。其要求应符合5.3要求。注(6) :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证使用安全,不能使用C2~C8为主的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挥发的碳氢化合物的溶剂及闪点低于“60℃”的可燃性溶剂。
干洗业管理者应对干洗工艺及流程要求给出相关的程序操作文件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7
对5.1、5.2和5.3条款所提出的技术要求的验证和/或测量方法见表七。
干洗前应针对检查,分类后的物料,使用前处理剂合理配比后进行局部处理,用安全的去渍方法进行局部去污渍以提高洗净度。不得在工作环境中使用四氯乙烯及其他有毒、有害溶剂并将其自行调配前处理剂。A.2
干洗机洗涤是通过干洗溶剂在机械力作用下,将物料上的污垢进行浸润、溶解、稀释、冲洗,从而去除粘附于物料纤维上的油脂类、灰尘及其他污垢。A.2.1
装入物料——抽液 (可进过滤) ——选择液位——洗涤——脱液 (可进蒸馏) ——烘干——除臭——冷却降温——二次烘干(建议) ——取出物料。A.2.3干洗物料后应及时对溶剂进行蒸馏,并定期测试溶剂的酸度。
A.3.2干洗后的物料应再次进行检查,将未洗干净的物料再次进行去渍或处理后回洗,将有异常或破损等瑕疵的物料另行处理。
A.3.3四氯乙烯干洗后的物料应符合GB/T24115《纺织品干洗后四氯乙烯残留量的测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