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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四季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九游娱乐国际

【以案普法】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四季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以案普法】海淀区生态环境局2025年四季度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图1)

  2025年,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精准、规范、服务”执法理念,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新模式,切实提高辖区生态环境精细化监管水平。为强化以案普法教育警示作用,推动责任落实与社会共治,现将近期2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案

  我局通过检测场网络监控平台发现,车牌号“京H*****”车辆在往年尾气检测中均采用稳态工况法。2025年9月8日,某机动车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对该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采用双怠速法,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该线索赴现场检查,该单位随即召回车辆。经核实,该车具备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功能,依据相关检验规范,应使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经调查认定,该单位在未核实车辆驱动模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以双怠速法替代应适用的稳态工况法,该行为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相关规定。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整改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我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理。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四)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本案是“智慧监管+精准溯源”的典型实践,释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机动车检测领域数据造假、流程违规的强烈信号。

  标准化执行是检验机构的“生命线”。《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关于“同一车型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检验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车辆信息核查制度,尤其是针对具备多种驱动模式的手动切换车辆,应严格遵循“一车一策”和“从严执行”原则,坚决杜绝为了提高过检率或缩短时长而擅自降级检测标准的行为。

  案例二:某餐饮公司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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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连锁品牌餐饮位于海淀区北三环中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后厨正在制作食品,在用两个炸锅,餐饮制作过程中产生的油烟通过集气罩收集经烟道通往三层房顶,经两台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排至大气环境。检查发现该单位东侧净化器显示屏数字显示为0,处于未运行状态,西侧净化器显示屏无显示,处于断电状态,两台油烟净化器均未运行,导致餐饮制作中产生的油烟未经任何净化,也未采取其他任何防治油烟污染的措施,直接排放到大气中。经现场测量在用油炸锅对应集气罩面投影面积,折算基准灶头数为1.13个。按照《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第4.2.3条内容,上述行为视同超标排放。我局现场已要求该单位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确保油烟净化器正常运行。

  2025年11月6日,我局对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对油烟净化器进行了维修,净化器指示灯处于工作状态,显示面板数据正常,电路连接正常,两台净化器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已完成整改。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系首次违法,且餐饮规模为小型,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符合《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37项的规定。我局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柔性引导”与“刚性约束”并重。本案中,执法人员给出了5个工作日的整改期,复查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下的柔性关怀。而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进行立案,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这提示广大中小企业,积极整改是法律给予的纠错机会,但“即知即改”和“长效守法”才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

  餐饮行业不仅要“有设施”,更要“真运行”。环保合规核心在于“设施运行实效”,企业必须纠正“安装了就合法”的错误认知。根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不正常运行净化设施在法律效力上等同于“超标排放”。企业应建立“每日开机自查、定期巡检记录”的闭环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步运行,切勿因节省电费或维修费而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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