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娱乐-(NINE GAME)引领中国游戏新潮流

请查收!郫都法院“知识产权普法问答手册”上线了九游娱乐国际

请查收!郫都法院“知识产权普法问答手册”上线了

  

请查收!郫都法院“知识产权普法问答手册”上线了(图1)

  为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郫都法院将复杂的法律知识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故事,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融合真实案例分析,编纂本手册。手册涵盖商标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的重要法律知识,深入解读了侵权认定、权利保护、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

  (14)员工对外泄露公司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供销价格以及利润空间等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以案说法泸州某酒业集团企业生产、销售、宣传的“福双双”酒瓶使用了上小下大水滴状大红色瓶形,与某酒厂公司的立体商标存在设计风格、文字排列方式、图案位置等多处相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厂公司立体商标的独特形状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别、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泸州某酒业集团企业销售的产品与某酒厂公司的产品属于相同的商品类别,在某酒厂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易使消费者认为泸州某酒业集团销售的产品与其存在关联,引起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法院遂判决泸州某酒业集团等企业赔偿某酒厂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答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包装物等。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立体商标设计自己的产品包装,属于商标侵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名品牌、独特的包装装潢设计、专利技术等都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产品具有可识别度、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美誉度,企业在设计商品包装时,应避免使用与知名度较高的同类产品相似甚至相同的包装,也要避免采用知名度较高的产品上显著程度较高的设计元素,以规避侵权风险。

  以案说法茅台公司发现郫都区某商行在店铺门头、天花板、玻璃门以及竖立的广告海报、名片等多处印有茅台标识及“贵州茅台集团”字样,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行的行为属于商标法上所规定的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判决某商行向茅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答目前,越来越多的知名品牌正面临“山寨、假冒”之外的另一种侵权挑战,即不少侵权主体乔装打扮成“名牌专卖店”,更有甚者以伪造许可授权函、许可备案函等虚假授权方式在商场、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实施侵权行为。这种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是重点打击的商标侵权行为之一。

  以案说法郫都区某经营部将“五芳斋”正品粽子、咸鸭蛋放入仿制礼盒中进行销售,礼盒上突出了五芳斋的标识。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包装盒内的商品是五芳斋公司生产,但某经营部未经许可将其销售的五芳斋公司散装商品装入假冒礼盒对外销售,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某经营部销售的是五芳斋公司的特定礼盒商品,从而对商品的价格、系列、质量等产生混淆,损害五芳斋公司注册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判决某经营部停止侵权并赔偿五芳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0.5万元。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第三方采购外包装或是委托他人生产外包装是常见的现象,但是在采购、生产过程中,对于明显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标识以及知名度较高的图案等应取得授权后使用,否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切不可通过“打擦边球” “搭便车” “蹭名牌”等行为来企图提高短期销量。这种行为不仅容易引发诉讼纠纷,也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

  以案说法五常市某公司向成都市某公司销售大米时,随货提供“空外包装袋”以备破损更换,成都市某公司擅自将非五常市某公司生产的大米灌装进“空外包装袋”并对外销售。法院判决认为,该行为属于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大米”与五常市某公司具有关联,产生混淆,该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酌情确定成都某公司赔偿五常市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答商标最主要的功能系指示来源,即让消费者能够通过不同的标识区分市场上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而对是否购物或接受服务进行决策。现实中,有的经营者发现某商品畅销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利益,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商品的备用包装袋使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进行售卖。更有甚者,大批量伪造他人商品的包装袋,进而生产、销售该商品,导致消费者购买到形为“李逵”实则“李鬼”的商品。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以案说法河北某餐饮公司主营民间菜,在其经营的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多处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被四川海底捞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北某餐饮公司与四川海底捞公司虽然分别主营炒菜和火锅,但均属于餐馆、餐厅服务,河北某餐饮公司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四川海底捞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河北某餐饮公司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起市场秩序混乱,构成对四川海底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判决河北某餐饮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5万元。

  答合理借鉴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市场经营主体在开展市场竞争的同时,可以进行相互合作、借鉴的良性互动,但应当秉持诚信原则,恪守法律的边界。

  以案说法某调味食品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于网购平台上销售标题为“……郫县豆瓣批发豆瓣酱家用炒菜调料调味品”的豆瓣产品,并将“郫县豆瓣酱”字样设置为商品品类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调味食品公司将“郫县豆瓣”字样在其网店豆瓣类商品标题醒目位置进行突出使用,并将特产品类标注为“郫县豆瓣酱”,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商标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判决某调味食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0.7万元。

  答部分经营者为增加商品的曝光度和浏览量,抱着“傍名牌”的攀附想法,在电商平台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名称作为自己的商品标题进行使用从而提高商品销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以案说法袁某网购带有“VIVO”和“OPPO”品牌标识的手机后盖等配件后,将收购的二手VIVO、OPPO手机通过更换手机后盖、贴标识膜、刷机等步骤进行翻修并出售牟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足以导致消费者对翻新机与正品机的来源产生混淆,非法经营数额3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万元。

  答将二手手机进行翻新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并造成混淆的行为,损害了商标的识别、质保等功能,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翻新二手手机的行为不仅会引发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民事纠纷,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刑事犯罪。

  以案说法宝洁公司在市场维权过程中,发现某副食店销售了假冒的“舒肤佳”香皂产品,侵害了宝洁公司的商标权,遂将某副食店诉至法院。某副食店提交了从电商平台进货的交易凭证以及供货商工商信息材料,辩称其不知道售卖的香皂非正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副食店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由于某副食店不知道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并非正品,某副食店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入案涉产品且能够证明该产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某副食店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因此,广大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从合法渠道进货,核实供应商身份,主动索取进货单、收据、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在凭证上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信息,以免出现纠纷时无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从而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说法原告杭州某科技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发表其创作的视听作品“藏在你身边的商机,让你感受不到它的存在”。成都某环保科技公司修改了该视频页面台词颜色、字号、视频结尾页面的品牌介绍以及视频署名等,发布于自己的抖音账号。法院判决认为,成都某环保科技公司的行为存在明显蹭大V流量、搭便车的故意,侵害了杭州某科技公司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酌定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答在短视频领域内,一些创作者、发布者无视规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随意侵权,蹭流量、搭便车等行为层出不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众应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秉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不随意修改、发布他人原创视频,坚持原创形成高质量的作品,从而吸引更多粉丝,获得更多流量,赢得更多交易机会。

  以案说法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官方授权店铺购买成都大运会吉祥物“蓉宝”立款和坐款毛绒玩具,进行拆解、打版后共计生产“蓉宝”玩偶700余个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我可以在九游娱乐上玩什么类型的游戏?”

  答著作权的保护对象非常广泛,不仅有常见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以及视听作品,也包括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玩偶形象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之一。仿制他人设计的玩偶并予以生产、出售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

  以案说法孙某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等向他人购买电子书籍后,利用微信、QQ等对外销售电子书籍两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子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孙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答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行为。无论是电子书籍还是影视作品等等,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线上进行复制、向公众传播,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严重者可构成犯罪。

  以案说法深圳某公司销售电子元件时,上传了数据使用说明书供消费者下载保存,该说明书内容系成都某公司构思编写并进行了版权登记。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使用手册由成都某公司独立创作,在表达形式上具有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判决深圳市某公司赔偿成都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0.6万元。

  答独创性是作品认定核心、实质要件,包括独立性与创造性两个要素,具有一定创作高度的产品使用手册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予以保护。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成果,树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以案说法成都某电子商务公司委托他人制作了广告,广告中使用了歌曲《神奇的九寨》片段但未取得歌曲著作权人容某的许可。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广告侵害了容某的著作权,成都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该广告的实际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成都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容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5万元。

  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情况屡见不鲜。作为广告实际受益人的广告主,对于广告背景音乐、文本字体、图片视频的选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应当对广告内容负责,在广告内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以案说法某优公司总结出关于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与供销价格及利润空间等信息的经营秘密,并严格控制员工查看权限,与接触人员进行保密告知、保密约定。陈某某从某优公司离职后,另与他人成立公司,利用其在某优公司掌握的相关经营秘密,以低价竞争的形式大肆抢夺某优公司的交易机会,使某优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优公司的经营秘密应受法律保护,陈某某等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要件,判决陈某某等立即停止使用某优公司的经营秘密,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使用,连带赔偿某优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9万元。

  答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与供销价格及利润空间等信息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权利人为该经营信息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的,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等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给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严重者将会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以案说法A公司作为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明知B公司销售的商品外观与其正品外观一致,另行变造正品图片,以不实《鉴定报告》三次向淘宝网投诉B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售假,导致其淘宝店铺被淘宝网作出屏蔽店铺及全部商品等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主观恶意明显,明知其投诉成立将给B公司的店铺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却在无相应证据证明其购买的商品系假冒的情况下多次投诉,导致B公司店铺正当交易的机会被剥夺,妨害了其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答权利人恶意利用投诉机制,明知或应知其投诉依据不充分,仍然发起投诉,违反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到法律制裁。

  以案说法四川某科技公司以发放红包的方式鼓励消费者在与其合作店商处消费后,在“大众点评”等点评服务网站上对合作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大众点评”软件运营商上海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科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捧场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好评、收藏、评论等行为,造成了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体系,对“大众点评”软件运营商上海某公司的商业模式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四川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余元。

  答为提高信誉度、商誉,获得更多交易机会,不少不良商家通过“网络软文”“刷好评”等方式组织刷单,企图以网络虚假宣传的形式“走捷径”,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网络宣传秩序、网络环境的破坏,严重者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案说法成都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内嵌网站提供视频搜索功能,用户可在无须登录或开通会员账号的情况下播放优酷网站中的所有视频节目。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作为在线视频播放服务运营商,为保障网站正常运营、获得影视作品相关版权等付出大量成本,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成都某公司与其内嵌网站所有者某信息咨询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优酷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行为,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成都某公司与某信息咨询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42万元。

  答利用互联网以及各种信息技术手段,总有公司试图“走捷径”“搭便车”,通过各种新型方式“引流量”“赚快钱”。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案说法峨眉某公司等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上使用“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广告语,被农夫山泉公司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夫山泉公司以“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为广告语,经过多年经营和大量广告宣传,该广告语与农夫山泉公司生产的矿泉水已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体现农夫山泉公司的商誉和品牌文化,构成其经营性资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峨眉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上使用该广告语,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由特定市场主体创设的、具有显著特征的、与知名商品或服务建立了稳定联系并能直接指代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广告语,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使用该同种或类似的广告语,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业竞争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开拓自有市场,或者通过许可等方式合法、正当地使用他人商标、包装、装潢等,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等行为来获取一时的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背负较重的民事责任,更可能失去企业信誉。积极创新、诚信经营才是企业生存之本。

  以案说法成都某两公司共同经营的某KTV内白色玻璃背景墙、包间内的电视墙、茶几桌面以及墙上的金属铭牌等多处使用了路易威登公司享有的商标标识,被路易威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将路易威登公司商标作为KTV 包房的装潢使用,尽管不会让消费者误判服务提供者,但有可能因顶级奢侈品领域与KTV的大众消费领域之间的差异,而让路易威登公司的品牌定位及文化理念在消费者的观念中被改变,从而影响原告核心资产发挥作用。因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路易威登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两公司共同赔偿路易威登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合理费用11万余元。

  答在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中,不当利用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行为将会侵蚀权利人品牌内涵及文化,妨碍其发展。将知名奢侈品牌标识在店内装潢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案说法爱亲公司与郫都区某经营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某经营部有权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爱亲公司知识产权,包括商号、商标等。在双方解除了该《特许经营合同》两年后,爱亲公司发现某经营部店外招牌、店内货架上仍印有爱亲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相关字样。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经营部继续使用爱亲公司商标、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某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爱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法院据此判决某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爱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5万元。

  答商标是特许经营合同中重要的特许经营资源之一,起到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等重要作用,在特许经营合同到期后,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特许人所享有的商标标识或对商标标识进行遮盖等处理,若再继续使用,即构成侵害商标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说法某鲜奶饮品吧作为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字号与杨某某签订了《特约加盟合同》,后杨某某发现某鲜奶饮品吧隐瞒其无特许经营许可资质的事实,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加盟费等费用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某鲜奶饮品吧不具备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却对外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该合同无效,某鲜奶饮品吧应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某作为合同相对方亦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某鲜奶饮品吧向杨某某退还部分加盟费、技术培训费、履约保证金并赔偿部分租金、装修费等损失。

  答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许人应当符合的资质为:1、主体为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合同;2、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3、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4、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即“两店一年”)。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特许人是否具备企业资格,否则将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以案说法李某与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xx餐厅合作协议》《xx连锁店补充协议》,后李某以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且未在商务部备案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履约保证金。法院认为,“两店一年”及备案的规定均属于管理性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限制特许人盲目从事特许经营,特许人不满足该要求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被特许人仅以此为由主张合同解除的,不予支持。

  答“两店一年”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情况下从事特许经营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以案说法某洗衣科技公司在多个网站中宣传“网店数量居行业第一”“23年超10,000家品牌加盟门店,实现全区覆盖,荣登行业第一品牌”等内容,故意夸大自身规模、经营收益。黄某某与某洗衣科技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发现某洗衣科技公司在宣传内容中存在诸多虚假情况。黄某某认为某洗衣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特许经营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洗衣科技公司的宣传介绍确实存在夸大与不实之处,但黄某某作为意图进入服装干洗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对加盟品牌在市场中的名气大小有所了解,对宣传中出现排他性、绝对化的语言具备基本的辨别能力,选择投资领域、投资金额等时应当事先经过充分的市场考察和评估。某洗衣科技公司的夸大宣传不足以导致黄某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应当以订立的合同为准,黄某某实际使用了某洗衣科技公司授予的商标等经营资源并实际进行了经营,不能因为经营收益与预期不符就以宣传行为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答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但需要该类信息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的实质内容,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对欺诈的认定会综合考虑特许人提供的虚假信息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在加盟他人店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审慎进行,仔细核实特许人资质与经营状况、审查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切勿被“天上掉下的馅饼”冲昏头脑。

  以案说法骆某某通过淘宝平台委托某网络科技公司进行 “3D试衣间”项目的制作,在沟通过程中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画UI”方式完成项目并提交了项目需求文档。后因某网络科技公司交付项目与骆某某的需求文档存在差异,骆某某起诉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部分制作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项目委托制作过程中主要通过微信进行沟通,都未以明确的方式对案涉程序的具体功能进行确认,此种方式极易产生误解误读,是导致骆某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就交付程序的技术内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骆某某虽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交了需求文档,对拟开发项目所欲实现的功能进行了描述,但在后续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沟通过程中,表示“只写unity就行,后端什么的我们提供”,未明确提出其他技术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以双方沟通过程中确认的“画UI”为合同履行内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答计算机软件的制作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委托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订立时未约定的拟开发内容及功能进行磋商、沟通。但是,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功能需求才可视为是对合同内容的补充。在合同签订时,委托方并未提出的技术要求,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需与受托方进行一致确认,方可认定为双方共同约定。在进行技术委托开发过程中,双方需要注意明确开发需求、交付时间、验收方式,并保留达成合意的相关记录等证据,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融某公司与捷某公司签订《APP制作合同书》,约定捷某公司为融某公司提供APP设计、建设、开发、后台管理等服务。捷某公司向融某公司提交软件验收时,已超过《APP制作合同书》中约定的交付时间,融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要求捷某公司继续修改。后融某公司认为捷某公司最终交付的软件仍未达到其要求,以捷某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融某公司与捷某公司在交付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就修改、优化软件交换意见并付诸实施,即双方当事人就延长验收时间达成了合意,捷某公司不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

  答软件开发的过程是将主观需求客观化的过程,双方很有可能会对原本约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在约定后继续履行的事实,可能会被法院推定为形成了新的合意。此外,如果委托方收到软件后无正当理由怠于测试验收,也未及时提出软件存在的问题,应当视为软件符合合同要求,视为验收通过,事后委托方不应再以软件功能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起诉主张解除合同。

Copyright © 2024 九游娱乐洗染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20200697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