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处罚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沙依巴克区环境保护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